工程造价鉴定
2020-11-10 00:00:00 来源: 点击:3503 喜欢:0
工程造价鉴定
一、定义
根据住建部2017年8月31日公布的《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》(GB/T51262-2017)第2.0.1条,工程造价鉴定,指鉴定机构接受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,在诉讼或仲裁案件中,鉴定人运用工程造价方面的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,对工程造价争议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、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。其成果一般表现为工程造价鉴定报告。
二、我国法律关于工程造价
鉴定的规定
我国《建筑法》第18条规定,“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。公开招标发包的,其造价的约定,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。”但是,如果双方当事人就工程价款结算有争议的,应视不同情形分别处理。如当事人已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,或是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,则无法就此申请工程造价鉴定。如没有约定或未能达成协议,当事人可就有争议的部分申请工程造价鉴定,也可委托有关机构、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。此外,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,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。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,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。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而形成的鉴定报告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的“鉴定意见”,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。
三、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与建设工程执行拍卖评估报告的区别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、变卖财产的规定》第4条规定,对拟拍卖的财产,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。因此,在执行过程中,建设工程拍卖前应当按要求进行评估,且评估价格应作为拍卖的重要参考。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与建设工程执行拍卖评估报告有着诸多不同之处。
第一,内涵不同;如前所述,工程造价鉴定,是指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争议中的专门问题进行鉴定的活动,主要与工程价款结算有关。建设工程执行拍卖评估本质上属于资产评估范畴,根据《资产评估法》第2条规定,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、动产、无形资产、企业价值、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、估算,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。虽然二者均与标的物本身的价值密切相关,但表现形式各有不同;前者表现为工程结算价款,后者则主要体现于评估价格或拍卖价格。
第二,评估主体及其资质要求不同;工程造价鉴定由接受委托开展鉴定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完成,并由其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报告;而执行拍卖评估报告则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。我国法律对二者资质有着不同要求。对于工程造价鉴定,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》将鉴定主体划分为甲、乙两级,其中乙级资质应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决定;而申请甲级资质则要求咨询企业取得乙级资质满3年以上。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要求规定于《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》第8、10条,该办法将资质等级划分为一、二、三级,分别对应不同的条件,并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资质许可事宜。值得注意的是,2016年12月6日住建部发布《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建房[2016]275号),明确“自2016年12月1日起,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,不再实行资质核准”,从而改审核制为备案制,简化行政程序,但备案仍需满足前述办法中规定的资质要求。
第三,评估方法不同;一般而言,工程造价鉴定中,如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已约定计价原则和方法,鉴定机构应遵照其约定;如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,则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、定额计价方法等。在房地产拍卖评估中,估价机构原则上采用比较法,无法运用比较法时,则可采用成本法、收益法等进行估价。
第四,评估目的与用途不同;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主要运用于案件审理阶段,系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提供的、供法庭或仲裁庭据以审理和裁判的依据,属于证据分类中的“鉴定意见”;拍卖评估报告则多运用于案件执行阶段,系房地产估价机构提供的、作为执行机关确定拍卖价格的适当参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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